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一是防治主体。各级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第五、六条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是单位和个人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是传染病预防。第十三、十四、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 取强制措施。
四是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病毒疫情报告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和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决策和调控科学与否。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五是疫情控制。政府具有疫情控制责任,必要时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如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六是法律责任。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一是突发事件定义及其等级。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此次疫情,云南省已将其定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是突发事件的应对主体。第七条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三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 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层面成立了以李克强总理为组长的应急指挥机构,各省、州(市)、县(市、区)也 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四是财产征用。第十二条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征用过程中,要高位统筹、信息互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用,避免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政府及其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冲突。其他政府及其部门购买(委托购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为的行政行为特征。从行政法基本理论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五是突发事件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六是应急预案。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七是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是应急队伍建设及演练。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 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九是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此次疫情,云南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十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十一是政府部门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是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
一是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救灾、救济的,按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是寻衅滋事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即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生化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按第二 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疫情、灾情、警情等与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用于病毒防治的洗手液、一次性手套等产品时,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用于病毒防治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按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即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用于病毒防治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病毒防治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按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处理。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是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谋取暴利,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缓报、瞒报、漏报疫情,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按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确诊的病毒感染者、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病毒感染者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为防止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工具的,按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二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利用病毒疫情, 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即分裂国家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是抢劫罪。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按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是聚众哄抢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即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是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六是盗窃罪。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乘机盗窃公私财物的,按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七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理。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是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对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进行治疗,造成贻误诊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诊人残疾、死亡等严重情节的,按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是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病毒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 传递、交通运输、物质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抢险、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按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处理。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利用疫情防控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处理,最高可判死刑。
二十三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利用疫情防控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按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处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抢险、优抚、救济等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十四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疫情防控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最高可判死刑。
二十五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六是污染环境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按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七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为防止病毒疫情蔓延,在擅自断路阻断交通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军事设施损坏、军事通信中断的,按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是故意伤害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
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病毒的,按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九是侮辱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按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是非法拘禁罪。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拘
禁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按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十一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
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 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二是传染病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造成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按三百三十一 条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按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四是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按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十五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按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一是动物福利。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是限制和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三是运输和引进。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禁止行为。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保护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 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是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一是统一领导指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 发生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均由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 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 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是监测预警与物资储备。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四是疫情报告。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疫情,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级政府报告,重大、紧急疫情的,省级政府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最慢程序:即疫情发现——2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2小时内报告州(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立即报告国务院。据此,国务院最迟9小时内知道疫情。
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是突发事件举报。第二十四条规定: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 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六是信息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 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的信息。
七是应急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级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八是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九条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有关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 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读
一是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 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是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违反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按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是对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是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殴打医务人员等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等他人人身自由, 或者非法侵入被隔离人员等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等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医务人员等他人安全或者干扰其正常生活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被隔离人员等他人邮件、电报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